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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
典型案例的通报


2025-04-25 17:26 来源:枞阳县纪检监察网  


一、枞阳中学广播员王亚民酒驾醉驾问题。2024年1月28日晚,王亚民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枞阳镇长江路附近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5.69mg/100ml。2024年1月,王亚民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4年8月,王亚民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处分。
          二、枞阳县卫健委组织人事股原副股长(聘)汪宏刚酒驾醉驾问题。2023年7月6日晚,汪宏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枞阳镇金坛路附近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1.56mg/100ml。2023年9月,枞阳县人民法院判决汪宏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3年11月,汪宏刚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处分。
         三、枞阳镇人民政府渔技站站长叶长春酒驾醉驾问题。2023年12月14日晚,叶长春饮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行驶至枞阳镇连城路附近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53mg/100ml。2024年1月,叶长春因再次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金2300元。2024年4月,叶长春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枞阳镇渔技站站长职务。
         四、枞阳县汤沟镇肇丰村党总支书记韩国扬酒驾醉驾问题。2024年5月6日晚,韩国扬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枞阳镇连城路附近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63mg/100ml。2024年5月10日,韩国扬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以罚金15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24年8月,韩国扬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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